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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8:20  浏览:9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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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农业部


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农办科〔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发挥品种权执法在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中的作用,我部决定从2009年4月7日起至6月7日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为打击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的利益,确保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增强全社会的品种权意识,保护权利人、创新主体和广大农民利益,提升市场主体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心。

  二、工作重点

  重点打击恶意、群体及反复侵犯他人品种权和将授权品种的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伪”品种)销售的行为。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集中开展以“保护品种权、促进育种创新”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种子流通环节品种权执法检查。各地要选择侵权假冒案件多发区,以种子交易聚散地、种子交易会等为突破口,以权利人反应强烈、情节严重的案件为重点,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消除流通环节执法中的消极推诿现象,杜绝地方保护主义,重点打击将授权品种的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伪”品种)销售的侵权行为,根据线索,及时检查涉嫌公司品种的真实性。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特点和优势,保证办案的数量与质量,提高结案率。

  (二)加强对生产源头监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种子生产环节作为品种权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对种子生产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申请授权品种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证明,不能提供有关材料的,农业部门不予发放许可证;先期取得许可证的品种被授予品种权的,持证企业应主动与品种权人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强化对生产许可证发放后的监督,开展制种基地摸底排查工作,依法打击无证和“偷梁换柱”生产授权品种的行为;加强对授权品种种子收购秩序的管理,打击抢购套购授权品种种子行为,查清授权品种种子的市场流向,及时通知流入地的省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

  (三)加大保护品种权宣传力度,强化品种权意识。各省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和宣传手册等工具,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集中开展以“保护品种权、促进育种创新”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典型案件,加大对侵犯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的曝光力度,震慑侵权假冒的单位或个人,营造有利于保护品种权的氛围,不断强化全社会的品种权保护意识。同时,要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新闻线索与素材,配合我部开展宣传工作,扩大专项检查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方案,合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部将组织督察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专项检查进行监督指导。

  (二)强化协作。各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充分调动市(县)级农业部门的积极性,积极开展跨地区联合执法。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和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执法的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三)抓住重点。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抓住重点,特别是抓住打击将授权品种的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伪”品种)销售这个重点。各地农业执法部门可以选择以玉米、水稻等,采取DNA指纹图谱鉴定技术鉴别品种的真实性,及时准确地打击这种“伪”品种和侵权行为。

  (四)规范执法。各地要组织学习《种子法》、《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文书制作。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记录调查结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树立廉洁自律形象。

  (五)及时报送信息。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专项检查结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便于我部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09年4月7日--17日)。各省级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根据本通知制定印发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应列出责任人和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二)组织实施(2009年4月17日--6月7日)。各地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要认真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专项检查落到实处。

  (三)总结经验(2009年6--7月)。各省级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要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并于2009年6月20日前将总结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全面总结,表扬先进,查找问题,推广经验。

  六、联系方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转基因生物安全与知识产权处

  联 系 人:林祥明 孙俊立

  联系电话:010-59193059 59193073

  传真:010-59193072

  电子邮箱:cq@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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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管理促进国内航运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完善管理促进国内航运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

交水发〔2012〕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内水路运输行业将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运价持续低迷,成本不断上升,经营压力增大。同时,运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为促进国内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部党组“保安全、促稳定,加强行业管理”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和分析,以信息引导市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走访制度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定期走访辖区内企业,加强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把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市场信息传达给水路运输经营者。有条件的地区,要定期组织企业座谈会和航运形势报告会,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船舶运力,化解部分中小企业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盲目投资风险。
要建立和落实水路运输管理信息报告制度。原则上,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5 日之前)应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本辖区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工作、航运企业经营状况和行业稳定形势,遇有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
要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状况的监测和研判,密切关注船舶运力投放、市场需求、运价走势和企业经营状况,增强对苗头性重大问题的敏感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立市场化条件下的运输成本和价格联动机制,形成合理的国内水运价格体系。
二、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宏观调控,促进运力结构调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措施,继续加强对“四客一危”船舶新增运力的总量控制,引导干散货船、集装箱船运力的有序投放。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企业联营、兼并、重组,推动大型货主与骨干航运企业签订长期运输协议等方式开展合作,充分利用公共运力资源,促进运力供需总体平衡。
要积极探索建立经济奖励政策,引导安全、环保和节能水平落后的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和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改造或提前退出市场,促进运力结构调整。
  三、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强化行业服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要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完善水路运输行政许可流程,全面落实行政许可“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效能投诉、责任追究”制度,逐步推行网上行政许可,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的办事效率,及时公开许可结果,提高透明度。原则上,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上报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回复申请人。要加强对已批准筹建企业和新增船舶运力的后续管理,不得为未取得运力许可或登记的船舶办理船舶营运手续,杜绝非法转让运力批准文件的行为。
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应对油价上涨带来的影响。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对水路客运的燃油补贴政策,加强对岛际和农村客运燃油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岛际和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用油量的核定和申报,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岛际和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专项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水路运输行业发展动态和问题,积极争取出台有利于水路运输发展的税费等优惠政策和措施。要密切关注水路运输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已经开始试点的地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及时反映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规范收费和执法行为。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对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的收费、罚款、摊派等情况的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执法执收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行为。
  四、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水运行业稳定发展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逐步健全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诚信管理制度和经营资质预警及动态监管机制。要加大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水路运输企业,应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依法取消其运输许可。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市场垄断和不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要加大水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对大型客船、客滚船、旅游客船、高速客船和危险品运输企业的管理。逐步健全对封闭水域内(除公园外)旅游客运市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载客12 人以下小型客船运输市场的管理和日常监管。
  五、开展国内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净化市场环境
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要在2012 年四季度在本省(区、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水路行政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我部将视情组织督查和交叉互查。检查重点是交通运输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建立健全市场监测、报告与处置制度、市场准入政策的执行和帮扶企业政策措施的落实等工作)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求,加大对资质不保持、无证无照或证照过期及超范围经营、专职管理人员不配备或不履职、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委托管理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等行为的检查和整治力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2 年12 月底前,将本次专项检查的情况书面报部水运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国内航运市场监管职责,维护好市场秩序,不断促进国内航运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对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2 年7 月30 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西宁市农家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农家乐发展的意见》,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因地制宜,在农民自有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上充分利用乡村、民俗、自然和生态资源等发展起来的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土风情、体验农耕文明为特征的农村新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 西宁市行政区划内,凡经营农家乐服务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须取得相应的许可;农家乐申请星级评定采取备案制。

  第五条 农家乐选址应交通便利,设施完善,有较好的可进入性;停车场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停车标示规范、醒目;农家乐经营区域内不能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施;庭院干净整洁,建筑布局合理、格调协调。

  第六条 农家乐接待点交通路口应有醒目的交通标识和游览平面示意图。

  第七条 农家乐接待点区域周围环境氛围优美,绿化完好;经营区域内无暴露垃圾并日清日运;圈养家禽应远离服务区。

  第八条 能够提供丰富的绿色农产品,能够开展参与型生态农业项目、民俗风情表演等休闲项目,有娱乐设施,可提供接待、咨询、通讯等服务。

第九条 接待点岗位机构健全,能统一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经营场所内有健全的安全保护制度,设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和能力,消防等设备齐全;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保卫制度,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对农家乐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家乐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成立市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农家乐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成立县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农家乐的管理工作。城建、规划、发改、国土、环保、文化、农牧、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林业、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家乐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家乐的规划、立项、审批、建设须符合西宁市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各区县科学编制农家乐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农家乐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饮用水、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符合卫生、环保、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经营区域内公共厕所标牌醒目,厕位能满足游客需求。

第十四条 农家乐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存在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农家乐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公安、卫生、环保、安监、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农家乐经营者及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积极主动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从事餐饮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农家乐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农家乐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农家乐经营者制定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农家乐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申)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农家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缺斤少两,强买强卖;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经营者声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农家乐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 设置为游客提供服务和受理投(申)诉的游客服务台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负责农家乐的环境卫生工作;

  (五)做好农家乐对客服务工作;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农家乐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应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下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二十一条 对农家乐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卫生、环保、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及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其经营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项目进行检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乐须在总服务台醒目处设立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旅游、物价等投(申)诉(咨询)电话和服务公约,悬挂价格目录标牌,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游客的投(申)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申)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申)诉,应当在2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申)诉者。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家乐的经营管理情况考核考评制度。对已经评定的星级农家乐,以《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为依据,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星级农家乐进行分级综合考核,并进行年度复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农家乐服务质量公告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对下列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

(一)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晋级、降级和取消等级情况;

(二)受理投(申)诉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星评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农家乐服务疏于监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投(申)诉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农家乐进行检查的。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奖励补助措施,扶持和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已通过星级评定的农家乐在发展资金上,按照“经营者自筹为主、政府以奖代补为辅”的原则给予鼓励扶持。

  (一)对当年通过二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三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四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建议省旅游主管部门给予相关额度的奖励。

  (二)对于整村推进乡村旅游,并且发展规模较大、上档次、服务质量好的村落,市政府给予该村10万元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村落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道路、公共厕所、门楼等)、宣传促销以及从业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申)诉、星级复核时,对于不能执行相应星级标准的农家乐,给予限期整改、降星、摘星等处理,具体如下:

  (一)年度内因自身原因两次被游客投(申)诉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农家乐的,星评委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不达标的项目限期整改;

  (二)农家乐业主不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或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达不到星级标准,星评委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仍未整改的农家乐,由星评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低星级或取消星级的处理结果。

  (三)在经营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由西宁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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