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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27:25  浏览:8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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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精神,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和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基本保障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政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二、开展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三、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
四、建立门诊统筹可以从慢性病发生较多的老年人起步,也可以从群众反映负担较大的多发病、慢性病做起。门诊统筹可以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可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支付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
五、开展门诊统筹应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起步阶段,门诊统筹原则上用于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随着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完善,逐步将支付范围扩大到符合规定的转诊费用。同时,要通过制定优惠的偿付政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转诊医疗机构的分工合作,探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及转诊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探索首诊和转诊的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办法,促进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六、探索适合门诊统筹费用控制机制和结算管理的方式。根据门诊就医和医疗费用支出特点,积极探索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充分发挥医疗保险集团购买的优势,采取定服务机构、定服务项目、定考核指标、定结算标准、定支付办法等方式,探索就医、支付、结算一体化的门诊统筹综合管理办法,有效控制门诊医疗费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科学决策,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管理需要的经办方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作,促进参保人员健康管理。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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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8]4号


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


  《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局领导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局政府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网站)建设工作,提高局网站栏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建设的精神和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网站是我局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政务公开,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外宣传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局网站的建设重在内容,网上信息要体现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严肃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 局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分工负责,合力共建;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第五条 局网站按照我局的主要职能和工作内容设置主站、局领导子站、各司(室)子站,并与局所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网站链接。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网站的总体建设规划、保障协调,对局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局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进行审核。局机关各司(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局网站主站相关内容的审核和本司(室)子站内容收集、编辑、审核、更新、维护等工作。
局领导子站的内容提供、更新和维护工作,由局办公室和局领导主管的司(室)共同负责。
第七条 局管理信息中心承担局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对局所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局网站的信息进行汇总、编辑、送审并更新。
局所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局网站提供内容保障,并做好本单位网站建设工作。
第八条 局网站内容保障方式如下:
(一)信息报送。信息报送是指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员通过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或指定的电子信箱向局网站报送信息,供局网站选用。
(二)网上抓取。网上抓取是指通过内容采集系统从各有关单位网站上自动抓取已公布的信息,经编辑导入局网站的相应栏目。
(三)子站模式。子站模式是通过统一网站平台建设,使各部门拥有独立的信息发布窗口,实现各部门政务工作与网站工作的有机结合。子站建设由局办公室统一规划,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实施。
(四)栏目共建。栏目共建是局网站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合作建设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栏目共建在局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
(五)网站链接。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是将各单位网站的主页与局网站链接;栏目链接是将各单位网站的重要栏目与局网站的相应栏目链接。各单位新增链接由局管理信息中心报局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局网站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条 下列信息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必要时,由局办公室呈送局领导审定后方可在局网站发布。拟在局网站主站发布的,由局管理信息中心送审,拟在子站发布的,由子站负责司(室)送审。
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测绘的指示、批示、讲话、活动的信息;涉及测绘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重要法规的发布实施的信息;涉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信息;涉及国家测绘局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联合发文、合作和工作情况的信息;涉及国家测绘局名义对国内外重大事件表态的信息;涉及国家测绘局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活动的信息;涉及国家测绘局名义对测绘重要政策、重大测绘事件的评论、综述的信息;涉及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涉外敏感事件、测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信息;涉及重要人事调整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按局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经相关司(室)审核并由司(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在局网站发布:
涉及国家测绘局行政管理职能、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的信息。
第十二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信息,拟在局网站主站发布的,由局管理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编和录用;拟在子站发布的,由子站负责司(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编和录用。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重点从政治上、政策上和提法上对信息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在局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测绘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主动将应当公开政务信息上网发布。机关各司(室)要不断充实和及时更新本司(室)子站内容。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测绘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须在局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原则上自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局网站,重大事件信息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送。
局管理信息中心对重大事件信息应当在接到审核稿件后2小时内上网发布。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司(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子站设置以及具体栏目提出调整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局管理信息中心调整。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1名网站信息员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的有关信息。
网站信息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信息意识,并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网站信息员对编报的信息应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核对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信息质量。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信息员开展工作,在参加会议、情况调研、资料搜集等方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杜绝在局网站上报送和发布涉密信息。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要及时举办内容保障工作的相关培训,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信息上网量、时效性和访问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局领导并通报各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根据网站信息员的工作成绩,评选出年度优秀网站信息员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局政府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

栏目名称 保障方式 保障部门
政务公开 机构概览 部门介绍 部门职责 报送 局办公室
联系方式
地理位置
局长之窗 局办公室
内设机构 报送 局办公室
地方测绘部门 报送 各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省级主要测绘单位
直属单位 报送 各直属单位
测绘社团 报送 各测绘社团
通知公告 报送 局机关各司(室)
测绘要闻 报送 局机关各司(室)、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省级主要测绘单位、局直属单位、测绘社团、测绘报社
工作动态 报送、网上抓取 测绘报社、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省级主要测绘单位、局直属单位、测绘社团
规划计划 测绘规划 报送、网上抓取 局规划司、局国土司、局成果司、局行管司、局人事司、局直属单位、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年度工作要点 报送 局办公室、局国土司、局财务司、局成果司、局行管司、局人事司、局党办、局直属单位、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主要测绘单位
工作总结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报送 局行管司
部门规章 报送 局行管司
重要规范性文件 报送 局各司室
地方性法规 报送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政策法规解读 报送 局各司室
法制宣传教育 报送 局行管司、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报社
人事人才 干部任免 报送 局人事司
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考录 报送 局人事司
公务员法学习
测绘人才 专家管理 报送 局人事司
职称管理
教育培训 有关政策 局人事司
培训动态
注册测绘师 有关政策 局人事司
政策释义
职业技能鉴定 有关政策 报送 局人事司
鉴定机构
特有工种(职业)目录
财政公开 采购与招标 报送 局财务司
专项经费管理 报送
财政预决算 报送
价格与收费 报送
测绘监管 资质管理 有关政策 报送 局行管司
甲级测绘单位 报送
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 报送
地图监管 监管动态 报送 局成果司
相关文件
行政执法 局行管司
质量监管 工作动态 报送 局国土司
质量公告
检验/检定机构
信用建设 局行管司
测量标志管理 报送 局成果司
基础测绘 项目管理 报送 局国土司
测绘基准体系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遥感资料获取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数字中国建设
标准计量 标准公告 报送、链接 局国土司
标准目录
标准化组织
计量管理
测绘学名词
测绘成果 成果管理 报送 局成果司
成果应用与推广 成果分发服务 链接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应用实例 报送 局成果司,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行业单位
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报送 局成果司
地理信息审核公布 报送 局成果司
地图审核结果公告 报送 局成果司
数据共建共享 报送 局成果司
国家版图宣传教育 相关文件 报送 局成果司
版图知识
测绘科技 科技创新体系 报送 局国土司
信息化测绘体系 报送 局国土司
科技项目管理 报送 局国土司
科技成果推广 局国土司
测绘科普
交流合作 外事管理 报送 局办公室
双边合作
多边合作
港澳台事务
相关站点链接
党建工作 党建园地 报送 直属机关党委
青年之友
廉政之声
职工之家
精神文明
专题专栏 报送 专题涉及各有关单位
办事服务 行政许可 服务指南 报送 局办公室、局行管司
表单下载
在线办理 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链接 局行管司
政务信息报送系统 链接 局办公室
测绘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 链接 局行管司
地图远程审查系统 链接 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在线咨询 共建 各有关司(室)
地图服务 浏览与下载 报送 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地图服务网站 链接、共建 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地图出版 链接 各相关单位
信息查询 地图审核结果公告查询 报送 局成果司
测绘标准查询 报送 局国土司

大事记查询 报送 局管理信息中心
测绘科技成果奖励查询 报送 局国土司
计量检定员查询 报送 局国土司
测绘行政执法证查询 报送 局行管司
公文查询 报送 局办公室
下载中心 行政许可附件、重要规范性文件附件、测绘统计、软件、其它 共建、链接 局有关司(室)
网站地图 报送 局管理信息中心
成果分发 链接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测绘统计 统计法规 报送 局管理信息中心
工作动态
管理机构
报表制度
数据发布
软件指南 软件介绍
软件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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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 测绘论坛 共建 各有关司(室)
公众留言 留言及留言查询,答复留言 共建 各有关司(室)
网上调查 热点问题、焦点问题等 报送 局有关司(室)
意见征集 业务规划、方案等 报送 局有关司(室)
网上投诉 共建 局有关司(室)
在线访谈 有关测绘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关注的话题 共建 局办公室、测绘报社
公务员监督信箱 共建 局人事司
英文版 局领导 共建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部门职责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内设机构 局行管司、局外事办
法律法规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年度要点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重要活动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联系我们 局办公室、局外事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8]5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的要求,支持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万元GDP综合能耗等主要节能减排指标的实现,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是节能降耗的主体。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
  第三条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是节能降耗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节能降耗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节能资金由省财政厅与节能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章 各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节能资金年度总预算;
  2.确定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参与节能项目和节能奖励的评审、确定;
  4.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
  5.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主要负责节能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中: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第一、三产业、建筑业和社会节能项目的监督管理,省经委主要负责工业节能项目的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节能降耗任务科学制订节能降耗规划和分年度、分行业、分市节能计划,制定节能降耗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节能降耗目标等具体要求,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2.根据节能降耗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节能降耗项目投资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
  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市和企、事业单位,对落实节能降耗指标任务负总责。
  5.会同省财政厅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三章 节能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式
  第六条 省级节能资金的来源:一是省财政预算安排,二是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市、县人民政府也要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降耗工作。
  第七条 省级节能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拨款、以奖代补等四种支持方式。
  贴息额度按企业节能降耗项目贷款规模的一年或二年期利率核定。补助额度按企业节能降耗项目投资的3%—10%核定。拨款项目主要适用节能表彰奖励、社会公共节能、建筑节能、监测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节能示范工程、节能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支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和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班子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奖励。以奖代补适用于承担较大节能量项目的企业。
  第四章 节能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省级节能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工业节能
  1.节能重点工程。包括:改革采煤方法,提高煤炭生产资源回收率;电力生产、输配与热力改造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电力拖动系统改造;新型墙材节能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2.重点企业节能。包括:煤炭、冶金、化工、焦化、电力、建材等六大高耗能重点行业和“双百”家重点用能企业。
  3.节能技术研发与推广、高效节能新产品推广与应用、节能示范试点工程项目等。
  (二)社会节能
  1.节能型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推广。
  凡是改造天然气、煤层气和M85以上的甲醇汽车,政策出台当年改造的每辆补助2000元,以后年度改造的每辆补助1000元;用于公交、城际客运的天然气、煤层气和M85以上的甲醇汽车,政策出台当年改造的每辆补助10000元,以后年度改造的每辆补助5000元。
  2.党政机关和社会公共、商业和民用节能。
  (三)建筑节能。
  1.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2.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
  3.省级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
  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管能力建设。
  (四)节能、监测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管理能力建设。
  (五)对节能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市、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企业的奖励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即企业完成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指标给予企业奖励,按照企业节能量大小制定奖励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已经享受政府节能资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第九条 申请省级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政府发布的年度节能项目投资指南要求。
  2.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银行已承诺贷款。
  4.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5.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因节能改造减少污染排放的项目除外。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第五章 项目的申请及确定
  第十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告、申报机制。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将确定的年度节能项目投资指南及申报要求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告,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以下程序申报:县、市所属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提出申请,经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对以政府为主导、强制性推广执行的示范项目,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直接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节能项目投资指南,建立滚动项目库。
  第十三条 建立科学论证评审机制。节能主管部门对进入项目库并获得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评审小组进行专家论证和终审。评审小组由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有关人员及咨询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对获得终审通过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与节能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或撤消,须严格按上述程序重新评审后下达执行。
  第六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省属项目,由省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对市属项目单位,由省财政通过划转各市预算指标,由各市财政拨付。对省管县项目单位,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各有关县。
  第十七条 节能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项目企业(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省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节能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要求编列部门预算。
  第七章 项目的实施及监管
  第十九条 对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企业签定《山西省节能项目目标责任书》,确保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使用省节能资金的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必须按照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内容、技术指标、资金来源及用途等按期完成项目,确保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省节能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时,企业应附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相关节能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节能资金项目,同时依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实现我省节能减排目标,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筹集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经济补偿和对拒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强制拆除费、场地平整费、植被恢复费等的补助,建立退出机制,实现产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条 专项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经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省经委是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淘汰落后的责任主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淘汰任务。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补偿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专项补偿资金年度总预算。
  2.参与专项补偿资金补偿额度的确定。
  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专项补偿资金预算。
  4.监督检查专项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科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和分年度、分行业、分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细化到具体企业,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企业。
  2.督促市、县(市、区)和企业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实地验收合格后,提出具体补偿意见,报省财政厅。
  3.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市和企业,对落实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负总责。
  4.会同省财政厅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三章 专项补偿资金来源、使用方式及用途
  第七条 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来源:
  1.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2.电源建设基金。
  3.省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第八条 省级专项补偿资金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两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省级专项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对拆除企业落后生产设备的投资补偿;如果企业享受此专项补偿,则应对落后设备进行拆除并平整场地、恢复地貌;如果企业不按期拆除的,专项补偿资金则变为地方政府对落后生产设备的强制拆除费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拒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组织强行拆除的费用等。
  3.场地平整费、地貌恢复费等。
  第四章 专项补偿资金支持的范围、原则和条件
  第十条 省级专项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十一五”期间电力、炼铁、炼钢、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补偿资金补偿的原则:
  1.对经合法批准、手续完备的企业和项目,根据目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淘汰的,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偿。
  2.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鼓励机制,坚持早淘汰多支持的原则。对于提前一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在确定支持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作为奖励;提前两年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确定支持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20%作为奖励。对于没有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安排补偿资金,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3.淘汰落后产能补偿的时间从“十一五"起始年份2006年算起。
  4.属以下情况的,不予补偿:(1)企业未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毁废处理而改作他用的;(2)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应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3)“关小上大”项目;(4)违法违规建设项目;(5)环保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和企业;(6)国家产业政策发布后明令不准建设而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专项补偿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
  2.企业具有合法的审批、注册手续;落后生产能力所属建设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企业生产经营正常,需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正常。
  3.属于2006年1月1日后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主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
  4.属于2007年后企业按照省经委钢铁等六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
  5.属于电力、炼铁、炼钢、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自愿淘汰尚未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设备并对其进行毁废处理的。
  第五章 专项补偿资金的具体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强制拆除费用是根据全省平均水平综合测算的,因各市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补偿额度不足部分由各市配套资金弥补。
  第十四条 分行业参照补偿标准(含拆除费用)如下:
  (一)钢铁工业
  1.凡淘汰100立方米(含)以下炼铁高炉及15吨(含)以下转炉,不予补偿。
  2.凡淘汰落后生产装置投产在5年以上的,100-2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180万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300万元,20吨(含)以下转炉每座补偿50万元。 
  3.淘汰落后生产装置投产在5年内的,100-2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280万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350万元,20吨(含)以下转炉每座补偿100万元。
  (二)水泥行业
  1.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予补偿。
  2.直径<3米的机立窑:列入2007年淘汰名单中,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助30万元,2007年9月份以后拆除的不补偿,但在2007年规划淘汰名单之外主动淘汰的予以补偿,每台补偿30万元。2008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5万元,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0万元。2009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8万元,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4万元。2010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2万元,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万元。
  3.直径≥3米的机立窑: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5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4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30万元。
  4.干法中空窑:直径3米以上的,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00万元;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9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70万元。直径3米以下的,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0万元;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7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6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50万元。
  5.湿法窑:2008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00万元;2009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80万元;2010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60万元。
  (三)电力行业
  1.对国家五大发电集团列入关停的机组,不予补偿。
  2.对省内地方国有和职工集资建设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每关停1万千瓦机组补偿200万元。
  (四)焦炭行业
  1.按照吨焦产能补偿3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中未投产的,按其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计算补助金额。
  2.2004年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后又擅自违规建设的焦化项目,不予补偿。
  (五)电石、铁合金行业
  1.淘汰3200千伏安(含)以下铁合金电炉不予补偿(特殊品种铁合金电炉除外);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不予补偿。
  2.3200千伏安(含)以下特殊品种铁合金电炉补偿100万元/ 台。
  3.3200-6300千伏安(含)以下矿热炉补偿160万元/ 台。
  4.6300-9000千伏安(含)以下矿热炉补偿260万元/ 台。
  5.9000-12500千伏安(不含)以下矿热炉补偿360万元/ 台。
  6.12500千伏安以上矿热炉补偿500万元/ 台。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和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强制拆除的费用参照标准:
  1.钢铁行业 拆除确认标准为:一是淘汰高炉、转炉的炉体全部拆除;二是风机、烧结、烟囱等设备设施相应拆除;三是对生产场地进行平整。拆除费用为:50立方米以下高炉拆除费用在4.5~5万,50-100立方米拆除费用在7.5~8万,100-200立方米拆除费用在13~15万,200-300立方米拆除费用在20万左右。
  2.电力行业 对国有和职工集资建设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拆除费用按20万元左右/ 万千瓦(根据装置大小、拆除难易适当调整)的标准安排。
  3.水泥行业 拆除确认标准为:生产设施全部拆除,并对生产场地进行平整。拆除费用按5万元/ 座(机立窑)、10万元/ 座(回转窑)、4000元/ 台(磨)的标准安排。
  4.焦化行业 拆除确认标准为:生产设施全部拆除,并对生产场地进行平整。每个项目补助县(市、区)政府拆除费30万元 。
  5.电石、铁合金行业 拆除电石、铁合金矿热炉,炉体要全部切割拆除并毁废,相应设施要全部拆离。每台拆除费用为10万元。
  第六章 专项补偿资金的申请及确定
  第十六条 县级补偿项目由各县(市、区)经委、财政于每季末第三周内汇总上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各市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核汇总全市情况后于每季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省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每年根据省项目主管部门下达各市任务量,一次性预拨补偿资金的70%,并在省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各市补偿额度后予以结清。
  第十八条 对由于淘汰落后产能影响财政收入20%以上的县(市、区),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由各市财政局汇总后于次年2月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补偿额度的核实、确认。由省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行业协会及专家,对各市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及企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标准进行补偿。
  第七章 专项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省属项目,由省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对市属项目单位,由省财政通过划转各市预算指标,由各市财政拨付;对省管县项目单位,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各有关县。
  第二十一条 专项补偿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项目企业(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向省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一次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完成情况;省项目主管部门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抽查,对未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虚报淘汰产能任务的企业要进行通报,追回专项补偿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地专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使用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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