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30:40  浏览:9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建办综函[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农委,天津市农委:

  为全面反映我国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面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指导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对2006年新修订的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93号)继续执行,现印发你们。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上半年报及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本报表制度分为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村镇建设统计两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部分的统计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与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

  村镇建设部分的统计内容包括村镇建设基本情况、规划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情况等方面。

  二、填报范围

  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所有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镇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均需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当地归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三、填报方法

  (一)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一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

  (二)建制镇和乡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二部分 村镇建设统计报表》

  四、数据报送

  (一)年报综合表及年报基层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二)半年报综合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7月15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三)年快报综合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四)数据汇总及报送方式:

  1、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汇总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城市(县城)建设部分发送至:guoqh@mail.cin.gov.cn,村镇建设部分发送至:huanghq@mail.cin.gov.cn。

  2、纸报表一份,统一用A4纸打印,城市、县城、村镇各部分分别装订。

  (五)编报说明:在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请对行政区划及其变化情况、有重大变化的数据及变化原因等情况进行说明。

  五、统计组织与实施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是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实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做好这两部分报表数据的衔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数据汇总后相互共享。保持统计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按时按质完成统计任务。

  附件:1.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2.2007年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修改说明

     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3: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7]93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续批<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7]32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限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农村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

铁道部


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
铁道部

一、使用施封锁施封和拆封的规定
(一)应施封运送的货车、集装箱,均须采用施封锁施封(一吨箱也可使用施封环),罐车和国际联运过轨货车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施封锁分FS型(型形)和FSP直(环形)二种。
FS型施封锁由锁头、锁芯、锁套三部分组成,锁头和锁芯用钢丝绳相连,锁闭后呈直杆状,用于各型集装箱的施封。
FSP型施封锁由锁芯、锁套两部分组成,锁芯和锁套用钢丝绳相连,锁闭时将锁芯垂直向锁套锁孔插入,锁闭后呈环状,用于棚车、冷藏车的施封。
各型施封锁锁套平面上均以钢印方式打印“封印号码、站名、加括号的局名简称(托运人自备的施封锁用托运人编号或专用线编号代替)”,锁套外断面上打印制造厂标记。封印号码,每站或每组6位数码循环使用。
(三)使用施封锁施封的货车,应用粗铁线将两侧车门下部门扣和门鼻拧紧,在每一车门上部门扣处各施施封锁一枚。施封后,应对施封锁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落锁有效,车门不能拉开。在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锁及其施封号码(如○锁146355
、146356)。
车门构造每侧只有一个门扣的货车的施封,按上部施封办理。车门上部门扣损坏或途中补封须在下部门扣处施封时,施封单位(或委托施封单位)应编制普通记录证明。
(四)发现施封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失效处理:
1.钢丝绳的任何一端可以自由拨出,锁芯可以从锁套中自由拨出;
2.钢丝绳断开后再接,重新使用;
3.锁套上无站名、号码和站名或号码不清、被破坏。
(五)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锁号码核对,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时,从钢丝绳处剪断,不得损坏站名、号码。拆下的施封锁,对编有记录涉及货运事故的,自卸车之日起,须保留180天备查。
(六)车站应建立施封锁的领取、发放、使用和销毁制度,按封印号码进行登记,责任落实到个人。
附:施封锁样式图(略)

二、使用施封环施封和拆封的规定
(一)按规定需要使用施封环施封的货车应采用施封环施封,一吨型集装箱也可采用施封环施封。
(二)施封环由“环盒”和“环带”两部分组成(式样附图略)。
FB83—1型环盒正面及环带上各印:
1.承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局名简称);
2.托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专用线简称或编号)。
FC84—1型施封环:环盒规格、印文和FB83—1型环盒相同,环带为22号铁线2股,暂用于罐车灌油口和排油口的施封。
施封号码按站(专用线按每一专用线用户)由00001号至99999号循环编用,同一货车两侧车门的施封号码顺序可以不相衔接。
(三)发往朝鲜需要施封的货车应用10号铁线将两侧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紧,在每一车门下部门扣处各施施封环一个。施封时,将环带穿过车门门鼻插销孔后,按箭头指向插入环盒,环盒正面朝外,以便交接检查。施封后应对施封环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环带落锁,并在货物
运单或货车装载清单和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环及其施封号码(例如○环14635、14674)。
(四)罐车应在灌油口和排油口施封,并用铁线拧紧。施封后应将施封号码在货物运单、货运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环及其施封号码,中途站补封时在所编记录上记明。
(五)发现施封环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施封失效处理:
1.环带的任何一端,可以从环盒中自由拨出;
2.环带折断;
3.环带与环盒两者站名、施封号码不一致;
4.环盒或环带上无站名或施封号码;
5.环盒被撬变形。
(六)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或货车装载清单、货运票据封套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环号码核对,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时,从环带空白处剪断,不得损坏环带和环盒上印文,并保持原来长度(使用施封环剪断钳剪断的环带长度两截相加,可较原来短少1毫米)。每
一货车上拆下的施封环应拴在一起,妥为保管,建立登记、备查和销毁制度,保管期须满1年。
(七)装车站对施封环应建立严密的领取、发放、使用制度,按施封号码进行登记,责任落实到个人。
(施封环式样略)

三、使用铅质封饼施封的技术要求
(一)封饼印文必须清晰可辨,式样略。
(二)封车的材料分为铅饼、麻绳或棉绳、铁线等。其规格如下:
1.铅饼为杏核形,直径15毫米,厚5毫米,在圆周的一侧有直径3毫米的圆孔两个。两孔间距为2毫米。该两圆孔在铅饼中心汇合到圆周的另一侧为一大孔,作为容纳绳扣之用。
2.麻绳或棉绳应无接头、光滑、坚韧。
(三)托运人用封车钳子和封车材料可由承运人代购,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四)罐车应在灌油和排油口施封,并用铁线拧紧。施封后应将施封号码在货物运单、货运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中途站补封时在所编记录上记明。
(五)铅饼施封失效条件:
1.麻绳、棉绳、铁线任何一端可以从铅饼中脱出;
2.麻绳、棉绳、铁线折断;
3.封饼上的站名、号码无法辨认。
(六)施封的货车,到站在接收和拆封时,应进行核对检查。发生货运事故时,将封饼与有关的货运单据一并保存,供判明责任参考。



1991年3月18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是经濮阳市委、市政府批准,集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和电子视频监控于一体的电子政务平台。该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统计分析、投诉处理和信息服务等功能,实现对全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的全程监督,促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预防腐败行为。

第三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在互联网上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查询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的有关信息,提交申请,查询申请项目的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价和效能投诉。审批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意见和办理结果。

(一)市编办、市法制办负责网上审批项目及办理流程的核定工作;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网上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调查处理网上审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定期对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由“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濮阳市电子监察系统”和“濮阳市电子视频监控系统”三个部分组成。

“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是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开展网上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定制的审批流程进行网上审批,提供公共服务。

“濮阳市电子监察系统”是对全市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进行网上行政监察的技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市监察局可以在网上对全市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开展网上审批、办事效率、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行政监察,受理公众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效能投诉,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濮阳市电子视频监控系统”是利用电子视频系统,对全市政府部门和办事窗口实施实时视频监督的技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市监察局对全市政府部门及单位办事窗口工作状态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第五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受理、办理的网上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是指由市编办、法制办核定并公开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确认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六条定有密级的审批项目不得在本系统上审批。


第二章网上受理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审批的项目分为单体审批项目和并联审批项目。

单体审批项目由单个审批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负责办理。承办部门通过“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也可以受理申请人直接到办事窗口提交的申请事项。

并联审批项目由多个关联的审批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共同负责审批。并联审批项目的申请材料原则上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然后分发给各承办部门。

第八条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事项时,应根据申请材料目录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齐全,除即办件外,单体审批项目由网上或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生成《受理承诺单》,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并联审批项目由牵头单位受理后,系统自动生成《并联审批收件单》,告知相关部门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受理工作人员应在系统上为申请人开具《缺件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申请材料。单体审批项目在申请人按《缺件告知单》要求补齐申请材料后,系统自动生成《受理承诺单》;并联审批项目在牵头部门统一收件时,发现后续承办部门办理审批所需的个别申请材料不齐的情况下,受理工作人员在签发《缺件告知单》时,同时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承办部门补充材料,承办部门在收齐材料后签发《受理承诺单》。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审批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签发系统自动生成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第九条申请人的业务咨询原则上都应安排在受理窗口进行。承办部门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应在网上审批系统上收件后再与申请人沟通,不得与申请人事先私下反复沟通好后才在网上审批系统上收件。

第三章网上审批

第十条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交审批事项申请后,网上审批流程启动,系统开始计时。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的,应在系统上开具《补齐补正通知书》,详细说明需要补齐补正的事项;审批部门在现场踏勘时发现需申请人进行整改的,开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所有事项。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整改和补齐补正申请材料期间,审批部门要申请暂停该项目的审批流程计时。申请人整改到位和补齐补正申请材料后,承办部门要立即恢复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申请人超过两个月未整改到位和补齐或补正申请材料的,或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承办部门可以作退件处理,并在办理意见中注明退件原因,退件程序须走完整个审批流程,不能中途办结。在每个办结环节中,区分出准予许可(准予办理)、不予许可(不予办理)、退件等三种类型。

第十四条单体审批项目由承办部门按照“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设定的时限和流程,由各审批环节责任人在系统上完成受理、审核、批准等各环节的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并联审批项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联合会审,汇总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联合踏勘报告或会议纪要。

并联审批相关部门要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按时派人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等工作,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承办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加盖部门印章并明确注明不予许可依据及理由。

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完成审批后,系统自动通过短信或网络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承办部门应立即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将审批意见汇总到牵头部门,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本部门领取批件。由部门转报到上级部门的事项应按规定时限转报,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申请人领件时,承办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材料比对存档,开具《送达回执单》,并由申请人签收。送达申请人的纸质审批决定文件仍使用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第十九条部门完成批件制作后,审批流程结束,系统终止计时。

第四章电子监察

第二十条电子监察内容主要包括:


1.监察职能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及使用系统网上办理情况。


2.监察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运行情况。
3.监察网上公布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4.监察职能部门及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5.监察具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在行使权力时,是否按照预先设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罚,有无乱检查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6.监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其它办事服务大厅工作人员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电子监察方式主要有:系统自动跟踪监督、视频监控、网上督办、抽样调查、投诉调查、综合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电子监察系统从受理申请人审批事项时开始对承办部门或单位进行监督,从受理窗口开具《受理承诺单》时开始计时,直至整个审批流程结束。对审批流程中出现的超时审批、违规操作等问题发出警示信息,同时自动按照规定程序扣除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市监察局根据电子监察系统的警示信息、申请人的投诉、视频监控以及对申请人回访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网上审批工作实行AB岗制度,承办部门应按照时限完成审批或服务工作。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网上审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立即报告市移动公司,尽快抢修,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五章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由市、县(区)和部门确定的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视频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分工负责。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具体职责包括系统用户、部门信息、基本信息管理以及数据备份、存储等工作。系统用户、部门信息、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需变更、修改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监察局,经市监察局会同市编办、市法制办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变更、修改。

(二)网络管理员负责系统网络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具体职责包括网络安全监控、排除网络故障等工作。

(三)视频管理员负责视频监督设备和视频监督网络的管理、维护。

(四)部门管理员即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维护本部门与网上审批有关的设备和网络,为本部门领导、部门经办人员运行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负责向系统管理员或网络管理员反映本部门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本系统各类管理人员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分别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强监控,定期对系统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及时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系统用户主要包括领导用户、部门用户。

(一)领导用户主要包括市领导及监督部门领导,可以随时查阅、监督全市各部门审批流程。

(二)部门用户分为三级。一级用户是部门领导和督办人员,其权限包括参与本部门审批业务,同时可以查阅、监督本部门审批流程;二级用户是部门内设处室负责人,其权限包括参与本处室审批业务,同时可以查阅、监督本处室审批流程;三级用户是一般工作人员,负责经办具体审批业务。

第二十八条用于“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濮阳市电子监察系统”和“濮阳市电子视频监控系统”的网络不得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网络相联接,电脑也必须专机专用,严禁在其它网络上运行。

第二十九条本系统各参加部门不得擅自更改本单位通信端口、网络地址以及应用软件的配置。确需更改的,应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拷贝、使用非工作用的游戏软件;

(二)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三)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资源;

(四)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

(五)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六)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七)故意干扰网上审批系统畅通;
(八)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考核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电子监察系统按照《濮阳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职能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进行预警纠错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根据《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托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网上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