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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24:08  浏览:9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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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杭建城发〔2002〕189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从事市政公用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公用建设工地实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市安全监督部门应按本规定执行文明施工规范和履行文明施工管理及监督职责。

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调查掌握施工区域的各种管线分布情况,为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并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六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认真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向施工现场有关各方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交底,并实行统一管理。
  对重要管线或在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组织落实管线监护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工程前期需拆迁房屋的,应会同房管部门加强对拆迁工地的管理。要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拆迁工地做到先围后拆、控制扬尘、确保安全,避免因拆房伤及行人、行车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中,并单独列支,包干使用。还应定期审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文明施工管理的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中,委托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文明施工规范。

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在开工前5日内,将文明施工实施方案报市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责任书,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专项包干使用文明施工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工地应设置专职文明施工安全员,做到佩证上岗、动态管理,及时收集、记录、整理、管理台帐等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建设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
  1、工地总平面图:标明工地方位及管理、生产、生活、各类材料、机械设备设置的区域;大门进出口、便道以及水电的走向;现场安全标志和宣传标语、横幅布置等。
  2、工程概况牌: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主要结构类型及管道口径和道路总面积、总长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3、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按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1、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1米的彩钢板围护,围护要牢固、顺直、整洁、美观。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3、设置连续、畅通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有《排污许可证》,严禁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或直接排入河道。
  4、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能保证施工安全的夜间照明和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6、施工现场便道硬化平整,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水泥硬化,硬化宽度不小于出入口宽度,并配备必要的车辆冲洗设施。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无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按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通风照明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简易浴室、更衣室、生活垃圾容器等职工生活设施,落实专人管理。厕所便池贴瓷砖,必须有冲洗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第十六条 工地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居住条件,地面应用砼硬化,照明电线敷设应符合规范,不得任意拉线接电。宿舍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设有食堂的,应符合我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和其他散体物料装运应实行车辆密闭式运输,冲洗干净后出场,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抛、洒、滴、漏。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工地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重点部位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2、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
  3、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泥浆水、废弃物、杂物影响周围环境,伤害过往行人。
  4、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工地污染。
  5、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
  6、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时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7、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物料。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市政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文明作业。
  2、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3、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4、施工中不得随意丢弃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5、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施工中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实行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规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市安全监督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安全监督部门应制定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配套办法,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标准、规范的宣传教育,实施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和悬挂优胜红牌、合格绿牌、警告黄牌制度。对重点工程应加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力度。
  第二十六条 市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巡查和检查工地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悬挂黄牌警告、责令停工整顿,并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第二十六条规定,限期完成整改的,市安全监督部门应将该情况书面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萧山、余杭区和杭州市属各县(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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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废止)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沈政令(1999)第29号

沈阳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根据《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处)在区、县(市)政府的领导和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公厕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维修
第五条 本市公厕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公厕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六条 下列地域和场所应设公厕:
(一)广场周边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市场;
(四)居民住宅小区。
第七条 公厕的相间距离:
(一)主要繁华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
(二)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繁华街道宜小于300米;
(三)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为750—1000米;
(四)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
(五)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为300—500米(宜建在商业网点附近)。
第八条 逐步发展附属式或联体公厕,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新建的公厕必须是水冲厕所,逐步改造原有旱厕,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建公厕。
公厕建设应与各类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其规模按500人一个蹲位计算。
公厕建筑标准按国家《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共场所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数量不足的,应按照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改造、扩大或者新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厕周围乱丢垃圾污物、乱涂乱画、搭建其他建筑物、堆放物品及堵塞通道;不得损坏、拆除、占用公厕或将公厕改作他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公厕的,须经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按规划确定的位置重建;不需要再建公厕的,由市公厕
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理单位易地代建,不需要易地代建的,可收取重建公厕投资费用1—2倍的补偿金。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公厕建设和维修管理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各类市场的公厕,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居民住宅小区的公厕建设由其开发单位负责,维修管理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繁华商业街道、主次干道及其他区域的公厕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公厕的维修质量标准:
(一)水冲厕所维修质量应达到四壁、档墙、顶棚、地面完好,大小便器(池)完好,上下水设施完好,门窗、玻璃完好,附属设施、设备完好,贮粪池完好。
(二)旱厕所维修质量应达到四壁档墙完好,大小便池完好,蹲位台面完好,门窗完好。

第三章 清扫保洁和使用
第十四条 公厕的清扫保洁由责任单位负责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清扫保洁。其有偿清扫保洁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公厕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一)水冲厕所应达到地面净、蹲位台面净,厕外环境净、附属设备净,无臭味、无蝇虫。
(二)旱厕所应达到地面净、小便池净、蹲位台面净,四壁挡墙净、厕外三米环境净、夏季无蛆。
第十六条 水冲厕所因故停用,必须经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冲厕所收费,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七条 公厕标志要按国家标准统一设置,较隐蔽的公厕要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路引标志。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公厕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视其情节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视其情节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公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2日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28号)

 


  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http://www.sipo.gov.cn/sipo/ggtz/jzl/xxtjsjxbz.doc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5.1-2003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2003-01-15发布 2003-0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ZC 0005.1-2003


目录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1
目录 2
前言 3
引言 4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统计数据项 5
2.2 统计数据项名称 5
2.3 统计数据项简称 5
2.4 统计数据项定义 5
2.5 统计范围 5
2.6 统计时点 5
2.7 统计公式 5
2.8 备注 5
2.9 国内统计数据项 5
2.10 国外统计数据项 6
2.11 大专院校 6
2.12 科研单位 6
2.13 企业 6
2.14 机关团体 6
3 制定原则 6
3.1 科学性原则 6
3.2 统一性原则 6
4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6
4.1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6
4.2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8
5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管理 15
6 标准的颁布 15
7 标准的实施 15
7.1 标准实施 15
7.2 标准监督 15
7.3 标准改进 15



ZC 0005.1-2003


前言


本部分为《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的第一部分,编号为ZC 0005.1-2003。
ZC 0005.1-200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林炳辉、陈仲华、廉莹、卜方、宁珑、黄庆、毛金生、刘忠祥、冷戈、方克、王刚、於毓珍、梁津娣、景霜、施平、刘燕玲。




ZC 0005.1-2003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定义及内容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使用中应加以区分。

ZC 0005.1-2003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工作者及专利信息统计数据使用者。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统计数据项
亦即“统计指标”。指统计中综合反映大量社会现象的数字,由指标名称及其数值所组成。本标准特指专利信息统计指标。

2.2 统计数据项名称
指用以识别某一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专门称谓。

2.3 统计数据项简称
指用于统计资料(报告)的统计数据项名称的简化。

2.4 统计数据项定义
指对统计数据项概念的内涵或词语的意义所作的简要而准确的描述。

2.5 统计范围
指统计数据项作用或涵盖界限。本标准特指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在统计时涉及的专利种类(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6 统计时点
指通过统计数据项反映某种社会现象的时间计算标志。

2.7 统计公式
指通过数字符号表示各个统计数据项之间一定关系的数学运算式。

2.8 备注
指统计数据项需要特别注解或说明的内容。

2.9 国内统计数据项
简称“国内”。指统计范围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注:本标准2.11——2.14都属于国内统计数据项



ZC 0005.1-2003


2.10 国外统计数据项
简称“国外”。指统计范围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2.11 大专院校
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短期职业大学和成人高等学校等的统称。

2.12 科研单位
指主要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并且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单位。

2.13 企业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法人机构。

2.14 机关团体
包括两部分:一是机关,指办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单位或机构;二是团体,指为了共同目标、利益而联合或正式组织起来的社团。

3 制定原则

3.1 科学性原则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是在科学的统计原理和统计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专利工作的实际制定的。确保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运用严密的统计方法,对大量的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按照内在联系进行分析研究,作出科学的、准确的定义、注释和测算。

3.2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和对社会公众使用的专利信息统计项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名称、定义、内容及解释。

4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4.1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说明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排列顺序方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专利申请、审查流程各环节及其统计工作要求,特绘制《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如下:

ZC 0005.1-2003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说明: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前需经过“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步骤,由于这一步骤可在申请日起3年内进行,即涉及申请、初步审查、公开等几个阶段,特此说明,上述流程简图不再逐一体现。

ZC 0005.1-2003


4.2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本标准采用列表形式,描述了71项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名称、定义及其相关内容。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 申请总量 申请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专利申请总量,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1=2+3+4
2 受理国内专利申请 国内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国内专利申请数量,不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首次著录项目数据采集、校对完成日
3 受理国外专利申请 国外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国外专利申请数量,不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首次著录项目数据采集、校对完成日
4 PCT进入国家阶段 —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 进入国家阶段日
5 PCT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不合格 —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不合格的PCT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 进入国家阶段日
6 已完成分类 分类 按《国际专利分类》确定分类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按《洛迦诺国际分类表》确定分类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分类号追加审批流程管理系统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7 进入初审程序 — 进入初审阶段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初审阶段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8 无费视撤 — 因未缴纳申请费、实审费或实审费不足而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无费视撤=9+无实审费视撤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9 无申请费视撤 因未缴纳申请费而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0 无费视撤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费视撤”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无费视撤恢复=11+无实审费或实审费不足视撤的恢复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1 无申请费视撤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申请费视撤”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2 初审合格 — 初审阶段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发文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 初审结案=12+13+14+15-16=12+17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3 初审驳回 驳回 初审阶段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驳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驳回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4 初审主动撤回 主动撤回 初审阶段中申请人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初审主视撤=14+15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5 初审视为撤回 视撤 初审阶段中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包括指定期限视撤和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的视撤;因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未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或费用不足的视撤)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6 初审视撤恢复 视撤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初审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7 初审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初审阶段已有审查结论(即驳回、主动撤回、视为撤回决定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失效库日
18 发明公开 公开 对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依法公开的数量 发明 公开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9 进入实审程序 实审进入量 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进入实审流程处日
20 实审部提档 收实审 待实审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部的数量 发明 审查员提档日期
21 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发一通 实审阶段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
22 授权决定 — 实审阶段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 实审结案=22+23+24+25+26-27
23 实审驳回 驳回 实审阶段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驳回决定”发文日
24 通前撤回 通前主撤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前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实审主视撤=24+25+26
25 一通主撤 主动撤回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26 一通视撤 视撤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逾期未答复视为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27 一通视撤恢复 视撤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一通视撤”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实审阶段视撤恢复=27
28 一通待审 — 各实审部提档后未发一通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实审待审总量=28+30
29 已审待结案 — 各实审部已发一通未结案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30 实审新案待审 — 进实审流程处还未提档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31 实审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实审阶段已有审查结论(即驳回、主动撤回、视为撤回决定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进入失效库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32 授权 — 依法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权公告日
33 授权公告 公告 对决定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依法予以公告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权公告日
34 主动放弃 主放 主动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放弃专利权=34+35-36
35 视为放弃 视放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发文日
36 视放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视为放弃”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专利权恢复=36+39
37 专利权终止 终止 终止的专利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专利权终止=38+40-39
38 无年费终止 年费终止 因未缴年费而终止专利权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39 无年费终止恢复 终止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年费终止”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40 届满终止 — 因保护期满终止的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41 授权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授权后主动放弃、视为放弃、无年费终止、届满终止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失效库日
42 复审请求 — 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提出复审请求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立案日
43 无效请求 — 对授权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立案日
44 前置审查 — 复审阶段发回初审(实审)阶段重审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前置审查通知书”发文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45 复审结案(维持原驳回决定) — 结论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复审决定书”发文日 复审结案=45+46
46 复审结案(撤销原驳回决定) — 结论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复审决定书”发文日
47 无效结案(有效) — 结论为有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无效结案=47+48+49
48 无效结案(无效) — 结论为无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49 无效结案(部分无效) — 结论为部分无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50 待审(复审) — 已受理未结案的复审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1 待审(无效) — 已受理未结案的无效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2 起诉立案 — 法院立案的起诉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收到应诉通知书日
53 起诉结案 — 法院结案的起诉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收到法院判决书日
54 公报期数 — 专利公报发行期数。每年1卷,每周1期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5 公报册数 — 专利公报发行册数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6 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份数 说明书份数 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发行份数 发明、实用新型
5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 申请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数量 — 申请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5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发证 —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进行登记发证的数量 — 发证日
59 收到国际申请(中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收到的中文的PCT申请数量 收到日 收到国际申请=59+60
60 收到国际申请(英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收到的英文的PCT申请数量 收到日
61 寄出国际申请登记本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向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的数量 传送日
62 申请人撤回的国际申请 — 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国际申请数量 通知传送至国际局日
63 国际申请视为撤回 — 因缺费或逾期未答复而被受理局视为撤回的国际申请数量 通知传送至国际局日
64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中国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中国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64+65+66
65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国际局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国际局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66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其它国家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其它国家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67 寄出国际检索报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寄出的国际检索报告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68 寄出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寄出的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通知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69 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收到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70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启动的国际初步审查的数量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71 寄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寄出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ZC 0005.1-2003


5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的内容,保证统计数据项使用的正确性,保证统计数据项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性;
--负责统计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6 标准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3年1月15日颁布。

7 标准的实施

7.1 标准实施
本标准于2003年1月30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7.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7.3 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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