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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9:40:32  浏览:8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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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梅州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消除我市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维护我市环境安全稳定,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遵循“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管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二章 隐患类别



第五条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直接引发环境污染纠纷和事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经济损失,使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影响的潜在因素。

第六条 环境安全隐患按照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分为四类:

(一)一般性环境安全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导致环境污染纠纷,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的隐患;

(二)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指可能导致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居民区等敏感区域环境质量,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纠纷,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明显,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指可能造成村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直接导致饮用水源不安全、影响部分生态环境和物种生存环境,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明显影响居民等敏感区域环境质量,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四)特别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指可能造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需要疏散、转移群众、区域生态功能、物种生存环境严重污染,造成跨市(界)的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当地正常经济、社会发展的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每年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第八条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以及人口密集地区;

(二)化工、造纸、冶炼、电镀、线路板、矿山开采等以及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经营危险化学物品、放射源单位;

(三)生产、运输、储存、处理、处置和使用等环节中的环境安全隐患;

(四)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

(五)其他需要排查的环境安全隐患。

第九条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处于环境敏感区域;

(二)生产工艺是否落后,生产设备是否为淘汰设备;

(三)企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四)污染治理设施是否配套,是否正常运行;

(五)环境管理、环境安全基础工作是否到位;

(六)其他可能引发环境安全的隐患。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组织对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章 隐患报告



第十一条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行报告备案制:

(一)每年1月20日前各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本行业上一年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汇总,按照属地原则报各县(市、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并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实行下列报告制度:

(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各行业管理部门对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四)重、特大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对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制度,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

(一)一般环境安全隐患由本行业、本单位实施整改,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二)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整改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整改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四)特别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由市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整改时间不超过四个月。

在整改期间,环境安全隐患所在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明确隐患监管责任单位。对环境安全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



第六章 隐患解除



第十五条 环境安全隐患所在单位隐患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检查审核后方可解除:

(一)一般环境安全隐患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解除;

(二)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除;

(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除;

(四)特别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由市人民政府解除。



第七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拒报、瞒报、漏报环境安全隐患,或对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环境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相关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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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强力推进泡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强力推进泡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眉府办发〔201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掀起特色效益农业基地建设高潮,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泡菜产业发展的决定》(眉委发〔2009〕9号)精神,提出今年推进泡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产业做大、企业做强、品牌做响”的总体要求,2010年,泡菜加工总量达到85万吨,泡菜销售收入达到38亿元;泡菜原料基地增加2万亩,达到30.8万亩;东坡泡菜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市场销售进一步拓展,品牌影响进一步扩大,向打造“全国一流、国际知名”泡菜产业的目标进一步迈进。

二、工作重点

(一)加快四川东坡泡菜产业园区建设。

进一步完善园区发展定位,编制完成园区建设规划,指导园区建设,落实土地、税收、信贷、服务等优惠政策,营造吸引企业入驻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泡菜加工企业及关联产业,尽快使园区形成规模,形成示范效应和聚集效应。

(二)加强泡菜原料基地建设。

适应泡菜产业加速发展对原料需求不断增长的新形势,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适度调减东坡区油菜种植面积,集中成片发展加工蔬菜,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的泡菜原料基地。按照“企业申报、部门协调、乡镇落实”的程序,对各泡菜加工企业的原料蔬菜基地进行合理规划,落实到村社。在泡菜原料基地积极推行“企业+合作社+基地”的生产组织方式,鼓励村社干部直接参与创办、领办蔬菜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深度参与,依靠合作社带动基地提高生产水平,控制质量安全,强化合同履约,推进持续发展。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和村社,指导建设一批管理运作规范的示范性蔬菜生产合作社。积极发展有机蔬菜生产基地。着力抓好东坡区万亩蔬菜核心示范区和蔬菜育苗中心建设。完善蔬菜基地排灌沟渠、道路等基础设施,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示范推广绿色防控技术。

(三)努力提高东坡泡菜质量安全水平。

建立泡菜原料基地准出制度、泡菜原料企业准入制度、外购原料强制送检制度。基地生产的原料蔬菜,须经合作社或农业部门质量检测合格,才能进入收购环节;泡菜企业要完善检测仪器设备,蔬菜原料须检测合格,才能进入加工环节;企业从外地购进的泡菜原料,必须向农业部门送检。农业部门要加大对泡菜原料基地的抽检频率和范围,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建立泡菜加工环节标准与规范、泡菜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泡菜质量追溯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对泡菜生产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组织开展泡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泡菜企业产品质量、卫生条件、环保设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予颁证,实施关、停、并、转。鼓励和引导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通过重组、整合等多种形式向集约化、集群化发展。建立各级各部门泡菜质量监管资料、检测数据、信息等资源的沟通机制。

(四)加大泡菜产业宣传和市场开拓力度。

制定“东坡泡菜”地域品牌的使用管理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证明商标等地域品牌商标和标识。对“东坡泡菜”进行全方位的策划、包装,塑造整体形象。广泛利用论坛、大会、节庆、商展、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等形式,大力宣传“东坡泡菜”。引导企业巩固提升现有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创建名牌农产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进一步拓宽市场渠道和销售途径,大力推动泡菜产品进军营、进超市、进宾馆、进工地、进学校。积极组织泡菜企业参加“糖酒会”、“广交会”、“西博会”等展销会、交流会,提高“东坡泡菜”知名度,扩大影响。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国际商贸活动,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五)推进泡菜产业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加快建设四川省泡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整合农业、科技、经委等系统相关技术和产业支撑项目,建立四川泡菜产业技术支撑平台,促进泡菜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和提升。充分发挥设在吉香居公司的四川泡菜工程研究中心和设在味聚特公司的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作用,依托四川省食品发酵研究院、四川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所,积极开发多系列、多功能的泡菜新产品,使泡菜种类更加丰富,更能适合不同区域市场、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服务体系。

围绕泡菜原料基地建设,健全重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落实专人搞好蔬菜技术指导、品种推广等服务。扶持市蔬菜产业协会、东坡区食品商会等组织,进一步健全工作职能,搞好生产、营销等服务。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泡菜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加强对泡菜企业用工的协调,加大技术工人培训力度,积极组织招募农民工、女工,尽量帮助解决泡菜企业用工短缺问题。

(二)完善扶持政策。

积极争取农业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眉山市泡菜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市和区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整合项目资金,对泡菜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予以扶持。

(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泡菜产业发展的决定》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明确分工,各尽其责,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联系,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动泡菜产业发展。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照目标任务进度进行专题分析汇报。市泡菜产业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每两月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督查室督查通报。今年年底,市政府将对在推进泡菜产业发展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区县、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2010年强力推进泡菜产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2010年强力推进泡菜产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



重点工作
内容及要求
责任单位

加快四川东坡泡菜产业园区建设
1.完善园区发展规划,启动园区建设。
东坡区政府、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眉山质监局、眉山经开区管委会

加强泡菜原料基地建设
2.新增泡菜原料基地2万亩,其中东坡区1.3万亩、仁寿县0.3万亩、彭山县0.1万亩、洪雅县0.1万亩、丹棱县0.1万亩、青神县0.1万亩。
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

3.对泡菜加工企业的原料蔬菜生产基地进行合理规划。
东坡区政府

4.选择2-3个原料蔬菜基地帮助建立蔬菜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市农业局、东坡区政府

5.启动有机蔬菜基地建设。
市农业局、东坡区政府

6.抓好东坡区万亩蔬菜核心示范区和蔬菜育苗中心建设。
东坡区政府、市农业局

努力提高东坡泡菜质量安全水平
7.制定完善泡菜质量安全相关制度和规范。
市农业局、眉山质监局

8.加大泡菜原料基地抽检频率和范围,对外购泡菜原料实行强制送检。
市农业局、东坡区政府

9.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
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

10.对泡菜生产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眉山质监局

11.组织开展泡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泡菜企业产品质量、卫生条件、环保设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眉山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

12.推动泡菜企业重组、整合,对不符合规范的企业整改、关、停、并、转。
东坡区政府、眉山质监局、市工商局

13.建立泡菜质量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市农业局、眉山质监局、市环保局

加大泡菜产业宣传和市场开拓力度
14.制定“东坡泡菜”地域品牌的使用管理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该商标和标识。
东坡区政府、市农业局

15.对“东坡泡菜”实施整体策划、宣传。
市农业局、东坡区政府

16.推动泡菜产品进军营、进超市、进宾馆、进工地、进学校。
东坡区政府、市农业局

推进泡菜产业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17.加快四川省泡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
眉山质监局、眉山经开区管委会

18.加强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合作,研发泡菜新产品。
市农业局、东坡区政府

19.开展泡菜新产品评比。
市农业局

健全服务体系
20.健全蔬菜重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村级服务站点。
各区县政府、市农业局

21.加强对泡菜企业用工协调和技术工人培训。
市劳动保障局、市妇联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公开电话是市政府为建设亲民政府,及时、直接了解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实际生活困难而设立的直通式专线电话。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的办理工作是市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是受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办理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家、省驻营单位为市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的网络单位(以下简称网络单位)。各网络单位要设立或指定相应科室作为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部门,负责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公开电话受理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办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的决策、指令,对办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各网络单位为执行处置部门;形成统一调度、配合协调、反应快速、高效运行的联动机制。
第六条 办理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服务第一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
(四)依法行政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市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事项包括:
(一)对政府工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管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政府有关政策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和工作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属于需要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八条 对党委、部队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请求,建议来话人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提出。
第九条 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转由信访部门处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做好市政府领导接听公开电话的服务工作。具体做好群众来电的记录、整理、分类、转办、协调、督查、反馈和归档工作,对可以答复来话人的事项及时答复。
(二)负责在市政府领导接听公开电话以外的时间代领导接听公开电话;重要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领导批示办理;一般性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做好协调督查工作。
(三)负责对每天接处电话情况进行统计归类,并将每周情况汇总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负责对市政府公开电话网络单位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检查。
(五)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定期编发《市政府公开电话专报》和《市政府公开电话通报》,为市政府领导处理公开电话当好参谋助手。
(六)负责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网络单位职责:
(一)负责承办并完成市政府及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二)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处理的问题。
(三)定期向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四)参加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领导接话准备。
(一)每周三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接听公开电话工作日。
(二)每周确定一个主题,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市政府领导按照确定的主题和分工接听公开电话。
(四)市政府领导接听公开电话,分管部门的一名主管领导同时参加。
(五)公开电话办公室及时确定各周主题、接话领导、分管部门领导并通过媒体适时公布,做好领导接话的相关准备。
第十三条 来话受理。
接话人员须详细、准确地记录来话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来话时间、联系方法和来话内容、反映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来话进行分析、核实,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当立即给予答复。
(二)属于某地区或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迅速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属于比较紧急或重要的问题,工作人员要按领导要求填写《市政府公开电话交办单》(简称《交办单》)交有关部门办理。
(四)属于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对局部或全局具有一定影响的重要问题,应迅速查清情况,以《市政府公开电话要讯快报》形式及时报送市政府领导阅批。
(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要直接派人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跟踪督办协调。
(一)凡通过电话或网络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3日内完成并报告办理结果。
(二)凡通过《交办单》或其他书面形式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自交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提前说明原因,并随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紧急事项、特殊情况,承办部门应特事特办,立即处理,并随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反馈与公布。
为增加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区别不同情况,对办理结果予以反馈或公布:
(一)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问题,办结后应立即向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二)群众普遍关心或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全市通报市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领导负责制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家、省驻营直属机构的主要领导为市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市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协助主要领导做好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日常工作专人负责制度。
各网络单位要指定一名政治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中层干部负责与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的衔接协调,做好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办理工作制度。
各网络单位要依据本规则,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推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十条 回访制度。
各网络单位对办结的公开电话交办事项要对来话人回访,征求意见,连同办理结果一并报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通报制度。
每月办理公开电话工作情况,要通过简报和媒体公开通报。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实行目标管理。
各网络单位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实行目标管理。各网络单位承办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办复率100%,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解决率85%以上,受理的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办实事,见实效;及时率95%以上,绝大多数问题按规定时限办结完毕;回访率100%,对所办理的问题逐件回访来话人;满意率90%以上,经回访,满意率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敷衍塞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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